(2017)鲁108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弘宇工程分公司与初海韦、钱东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弘宇工程分公司,初海韦,钱东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96号原告: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弘宇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95426330Q,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负责人:张向阳,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海韦,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钱东燕,女,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宏宇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初海韦、钱东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宏宇工程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宏宇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口集团有限公司宏宇工程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