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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荣夕胜与吴长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夕胜,吴长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305号原告:荣夕胜,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吴长付,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荣夕胜与被告吴长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荣夕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荣夕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夕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荣夕胜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