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国全与被告王崇文、卢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全,王崇文,卢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548号原告:韩国全,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小区。委托代理人:王堂亮,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崇文,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号*号楼。被告:卢秦,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C座1层。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莉莉,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国全与被告王崇文、卢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韩国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国全负担。(此页无正无)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