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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思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331号原告: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岳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思东。原告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思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与被告唐思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也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9元,由原告湛江雍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