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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俊秋、朱俊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俊秋,朱俊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62号申请人朱俊秋,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朱俊波,女,1983年1月15日,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申请人朱俊秋因与被申请人朱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俊波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宋彦波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朱俊秋提供宋彦波所有的坐落于巴彦县洼兴镇(房产证号:巴房权证洼兴镇字第××号,幢号6-1-541号,面积67.50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朱俊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幸福人家三期4号楼4单元402室,面积56平方米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国军审判员  吴海峡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