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朝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朝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694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朝和,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朝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