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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平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02号之一申请人郭平祥,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崔敬,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郭平祥申请执行崔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敬(有房产一套,已查封,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具备执行条件)有存款、车辆、股权、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5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