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海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356号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世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灵(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海强,男,苗族,1979年2月1日出生。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海强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审 判 员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