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跃忠与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1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跃忠,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1组,蔡保健,梁凤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432号原告:樊跃忠,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住所地新野县汉城办事处。负责人:李华敏,主任。被告: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1组,住所地新野县汉城办事处。负责人:蔡保健,组长。被告:蔡保健,男,住新野县。被告:梁凤林,女,住新野县。原告樊跃忠与被告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新野县城关镇汉城办事处南关居委会1组、蔡保健、梁凤林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樊跃忠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樊跃忠负担。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良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