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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保,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1行赔初1号原告张小保,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灵宝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20058231612。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亚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勃,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保诉被告灵宝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保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小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人民陪审员  刘心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卫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