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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弓金刚申请刘锐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2)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弓金刚,刘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113民督17号申请人弓金刚,男,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刘锐,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陕西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于2017年5月19日三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自愿向申请人出售其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以东中海凯旋门5栋1单元13303房,新环境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买卖事宜提供居间服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定金100000元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定金收条。2017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同意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4日之前分四次向申请人返还购房定金100000元,但之后被申请人未严格履行义务,仅于2017年6月12日返还10000元,剩余90000元未返还。鉴于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三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和《合同解除协议》,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要求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6月24日前、2017年7月10日前分两批向申请人返还60000元、30000元,若被申请人还未按照《三方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购房总金额90000元的20%作为违约金即18000元。《三方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还款,仅于2017年6月24日前返还25000元、2017年6月27日返还30000元。在还款期间,申请人与新环境房屋门店经理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剩余款项,但其反复推脱并一次次食言。申请人故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剩余购房定金35000元和违约金18000元,共计5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弓金刚剩余购房定金35000元和违约金18000元。申请费375元,由被申请人刘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