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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6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6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彤,男,系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玲丽,女,系该联社职员。被申请人陈小平,男,汉族,1979年3月7日生,住贵州省丹寨县。本院��审理申请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小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陈小平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并以其所有的起亚牌YQZ6430、号牌为贵H×××××车辆一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起亚牌YQZ6430、号牌为贵H×××××车辆,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查封期间继续由申请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理使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应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