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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3民初4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7日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装修款206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我为被告装修楼房,装修款为20600元,被告因资金紧张,立下欠条。约定2016年6月1日偿还欠款,到期不还按银行利率计算。多次催要被告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未到庭提出答辩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所应支付的原告装修款20600元未给付。被告于2016年2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并约定2016年6月1还款。到期不还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一张等书面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未支付装修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修装饰合同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装修款及约定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冬梅装修款人民币206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以20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