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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许琴与周小平、汪光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琴,汪光胜,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许琴,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汪光胜,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祥,户籍地芜湖市芜湖县,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周小平,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祥,户籍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琴与被执行人汪光胜、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光胜、周小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