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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祝大华与李志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大华,李志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财保58号申请人祝大华,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薛俊盛,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铭,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