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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香梅、包金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099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该联社职员。被告:韩香梅,女,蒙古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包金钢,男,蒙古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陈胜龙,男,蒙古族,1976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乃峰,男,蒙古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联系不上被告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联系不上被告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韩香梅、包金钢、陈胜龙、李乃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包明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刘梦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