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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孙章松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章松,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章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章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孙章松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由阳新县城北工业园往兴国镇方向行驶。20时许,被告人孙章松驾驶该车行驶至阳新县兴国镇鑫旺名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未安全文明驾驶,该车辆与行人卢爱容发生碰撞,行人潘灯竹为避让车辆摔倒在地,造成卢爱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孙章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章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章松将被害人卢爱荣等人送到阳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孙章松已赔偿被害人卢爱荣人民币5500元、赔偿潘灯竹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章松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照片、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调解书、自行协商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人柯素娟的证言,被害人卢爱容、潘灯竹的陈述,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章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章松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章松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章松赔偿了被害人卢爱荣、潘灯竹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章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柯姝华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明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