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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彭学平、沈南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平,沈南霞,翁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98号申请人彭学平,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沈南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翁林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彭学平、沈南霞与被申请人翁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学平、沈南霞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翁林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登记在沈南霞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林水山居8(8幢303-403)(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彭学平、沈南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翁林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登记在沈南霞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林水山居8(8幢303-403)(产权证号:临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