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昌勤与陈悦玲、刘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勤,陈悦玲,刘建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190号原告:王昌勤,男,193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义辉,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悦玲,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建柱,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王昌勤与被告陈悦玲、刘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昌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昌勤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王昌勤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