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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昌勤与陈悦玲、刘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勤,陈悦玲,刘建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190号原告:王昌勤,男,193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义辉,新泰青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悦玲,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刘建柱,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王昌勤与被告陈悦玲、刘建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昌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昌勤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王昌勤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