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郭传生、王子相、姜大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姜永禄,徐宝石,崔丽梅,郭传生,王子相,姜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被执行人姜永禄,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徐宝石,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崔丽梅,女,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郭传生,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王子相,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姜大伟,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永禄、徐宝石、崔丽梅、郭传生、王子相、姜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金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