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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彬与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潘梁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牧童集团有限公司,潘梁增,洪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96号原告:陈彬,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槐三、王骞,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牧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牧童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被告:潘梁增,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洪岩松,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彬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