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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俊平与施将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俊平,施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程俊平,男,汉族,1999年4月28日生,住威宁县。法定代理人:程明,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施将飞,男,汉族,约30岁,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程俊平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2016)黔0526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施将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执行费260.00元,合计24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在立案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3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