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俊平与施将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俊平,施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程俊平,男,汉族,1999年4月28日生,住威宁县。法定代理人:程明,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施将飞,男,汉族,约30岁,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申请执行人程俊平于2017年2月23日依据(2016)黔0526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施将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000.00元,执行费260.00元,合计24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在立案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3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