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史长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史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0号。负责人:罗琳晖,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史长江,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史长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6年3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史长江自愿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64,972.0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因被执行人史长江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