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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军平放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军平,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军平犯放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放火罪2016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何军平与其前妻黄某甲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何军平来到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下白水村安置小区9栋2楼黄某甲住宅中,将点燃的烟头扔在主卧室床头及衣柜里,遂引发火灾。郴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苏仙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后赶至现场将火扑灭。案发后,经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认(2017)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害人黄某甲因此次火灾遭受损失的财物价值计11056元。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何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2、证人蒋某甲、李某甲、何某甲、刘某甲、资某甲、曾某甲的证言;3、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4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火灾报告表、接警出动报告表;5火灾现场情况登记表;6、气象资料证明;7、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认[2017]117号价格认定书;8、被告人何军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何军平在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事处下白水村安置小区9栋楼顶杂房,容留吸毒人员罗某甲、杨某甲、刘某乙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何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到案经过;2、证人罗某甲、杨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检测报告书;7、被告人何军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平故意放火烧毁她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犯放火罪;被告人何军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军平犯放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军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军平犯放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军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菊芝审 判 员  段文彪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杨 芳书 记 员  牛 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