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玉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七台河市。2017年5月2日因本案涉嫌抢劫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成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成因生活拮据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动机。2017年3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玉成在桃山区松林小区租住的房屋出来后,在珍珠巷中段一废品收购站附近捡了一个废旧的钢筋头放在右手袖口内,步行至花园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张玉成看见被害人徐某拎着挎包、购物袋独自行走。遂尾随徐某至松林小区3号楼4单元楼道内。张玉成在该楼道2楼超过被害人徐某后上楼,将随身携带的蓝黑色绒线脖套从颈部拉至鼻部位置,在徐某走到该楼道5楼和6楼中间的缓台位置时,张玉成从楼上下来用身体挡住徐某并用右手拿着钢筋头,用带尖一侧顶住徐某左侧肋骨位置,同时言语威胁恐吓:“蹲下,别喊,把包给我”,抢走徐某一个黑色女士拎包。包内有现金一百余元,一部型号为GN5001金色金立直板手机,被害人身份证,四张银行卡,一张医保卡,一张社保卡,一块电子表。抢劫得手后张玉成跑出该楼道,从松林小区3号楼4单元西侧楼头跳下,沿旭日街步行向西逃离现场。张玉成所抢赃款一百余元被其挥霍,金立手机被其销赃后得赃款150元被其挥霍,其余财物被其丢弃。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玉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张玉成户籍证明;2.证人顾某证言;3.被害人徐某陈述;4.被告人张玉成供述和辩解;5.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玉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玉成因生活拮据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动机。2017年3月27日9时许,张玉成在桃山区松林小区租住的房屋出来后,在珍珠巷中段一废品收购站附近捡了一个废旧的钢筋头放在右手袖口内,步行至花园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张玉成看见被害人徐某拎着挎包、购物袋独自行走。遂尾随徐某至松林小区3号楼4单元楼道内。张玉成在该楼道2楼超过徐某后上楼,将随身携带的蓝黑色绒线脖套从颈部拉至鼻部位置,在徐某走到该楼道5楼和6楼中间的缓台位置时,张玉成从楼上下来用身体挡住徐某并用右手拿着钢筋头,用带尖一侧顶住徐某左侧肋骨位置,同时用言语威胁恐吓:“蹲下,别喊,把包给我”,抢走徐某一个黑色女士拎包。包内有现金一百余元,一部型号为GN5001金色金立直板手机,徐某身份证,四张银行卡,一张医保卡,一张社保卡,一块电子表。抢劫得手后张玉成跑出该楼道,从松林小区3号楼4单元西侧楼头跳下,沿旭日街步行向西逃离现场。张玉成所抢赃款一百余元被其挥霍,金立手机被其销赃后得赃款150元被其挥霍,其余财物被其丢弃。经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金立牌GN5001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467.00元。女士拎包、电子表等物品因实物灭失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张玉成户籍证明;2.证人顾某证言;3.被害人徐某陈述;4.被告人张玉成供述和辩解;5.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7.公安机关辨认笔录;8.案发前后张玉成活动轨迹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张玉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玉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晓艳审 判 员 周鹭荻人民陪审员 潘力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