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舒城县城关镇创意钢管租赁部、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城关镇创意钢管租赁部,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97-5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城关镇创意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星村华庄组。经营者:许克圣,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四里河路东侧,机构代码:66624593-6。法定代表人:刘岩。被执行人:刘岩,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正厚,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唐述来,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毛建芳,男,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华阳架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岩、胡正厚、唐述来、毛建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建芳在开户行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名毛建芳,账号为100245966999100000000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