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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兴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102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黔岽,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兴龙,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