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学寅、沈印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寅,沈印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寅,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印凤(系王学寅之妻),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印标,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上诉人王学寅因与被上诉人沈印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6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寅以案外人山城街道办事处已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学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