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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学寅、沈印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寅,沈印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寅,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印凤(系王学寅之妻),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印标,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上诉人王学寅因与被上诉人沈印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6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寅以案外人山城街道办事处已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学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孔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