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立江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立江,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1708号原告:戴立江,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水国(系原告父亲),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杨伟,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戴立江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立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伟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需以公告方式送达,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杨伟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工友关系,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份之间,被告杨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杨伟于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份欠条载明:“今欠戴立江的借款35000元人民币(大写:三万伍仟元正),此款应在2016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人:杨伟,欠款人身份证号码,2015年6月1日”。欠条未载明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立江借款本金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杨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赛群人民陪审员 陈晓芙人民陪审员 戴巧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