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东梅、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东梅,王静,江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338号申请人何东梅,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王静,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江澜,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东梅与被申请人王静、江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东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东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静、江澜3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何东梅提供担保的3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