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莉、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王礼,王辉,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08-1号申请人:杨莉,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礼,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王辉,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申请人:张燕,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杨莉与王礼、王辉、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王礼位于蒙城县城关镇北蒙大道4××号的房产(证号201504160001、201504160002)进行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辉、张燕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杨莉以楚华所有位于蒙城县东关居委会蒙蚌北路(华星宾馆)房产(证号:房地权蒙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礼位于蒙城县城关镇北蒙大道4××号的房产(证号201504160001、201504160002);二、冻结被申请人王辉、张燕的2000000元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三、查封申请人杨莉提供担保的楚华所有位于蒙城县东关居委会蒙蚌北路(华星宾馆)房产(证号:房地权蒙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