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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麒麟支行、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麒麟支行,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叶远树,熊维萍,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丁成明,叶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麒麟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3097196G。负责人:王安敏,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忠胜,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钟山中路。注册号:520200000001909,组织机构代码:69271792-5。法定代表人:熊维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叶远树,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熊维萍,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23号,信用代码:91520200766087939B。法定代表人熊维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南路14号。注册号:520201000284735,组织机构代码:09449057-2。法定代表人:叶远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银河路10号银湖星城6栋2单元17层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8413575XF。法定代表人:叶远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成明,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被执行人叶丽群,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麒麟支行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都匀新德远置业有限公司、六盘水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成明、叶丽群、贵州德远集团有限公司、熊维萍、叶远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熊维萍、叶丽群、六盘水德远美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丁成明等的银行存款8262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了申请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代 金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