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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明、王振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王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中社区物华物业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振祥,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发电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明与被执行人王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王振祥身份信息不明,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