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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伦英与殷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英,殷启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505号原告:陈伦英,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殷启军,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伦英与被告殷启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伦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伦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伦英负担。审判员  李佳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