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国鹏与卢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鹏,卢振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309号原告:杨国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武威市人,。被告:卢振武,男,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鹏与被告卢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鹏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国鹏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撖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