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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巧军与叶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巧军,叶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844号原告:季巧军,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叶玉彬,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季巧军与被告叶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季巧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巧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叶臻勇代书记员 周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