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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新球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新球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45号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1796156R(1-1)。法定代表人:马士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长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市新球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胡玉美商城104号,营业执照号340802231000。法定代表人:陈汉球,总经理。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新球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