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宋守录、安徽铜陵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守录,安徽铜陵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皖071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宋守录,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安徽铜陵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组织机构代码55923561-X。法定代表人:苏广宏。本院在执行宋守录与安徽铜陵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060805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员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