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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玉山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康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玉山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新康隆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88号原告:青岛玉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丙岗,总经理。被告:青岛新康隆机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玉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康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青岛新康隆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青岛新康隆机械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邱丙岗名下位于X市X区X路X号X号楼X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臧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