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楠、薛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铁楠,薛宁,张孟军,梁爱民,张文卓,李华,陈恒,司文文,马玉长,周小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辉,职务:行长助理。被执行人:张铁楠,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宁,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孟军,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梁爱民,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文卓,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李华,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陈恒,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司文文,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玉长,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周小素,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铁楠、薛宁、张孟军、梁爱民、张文卓、李华、陈恒、司文文、马玉长、周小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文文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hh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司文文名下有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