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谢伟平与上海君御实业有限公司、胡文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平,胡文良,上海君御实业有限公司,张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868号原告:谢伟平,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文良,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君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立珍,女,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谢伟平与被告胡文良、上海君御实业有限公司、张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胡文良、上海君御实业有限公司、张立珍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谷元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