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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田顺申请执行杜瑞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田顺,杜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田顺,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杜瑞青,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生,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王田顺与杜瑞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6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杜瑞青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杜瑞青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处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王田顺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