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必权、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必权,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35-4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75774。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必权,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珠城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斌,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必权、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140502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445元、申请执行费16450.2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林必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有被执行人林必权所有的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建村堤辽路的房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已被本院查封,该处房产已设定二手抵押共计55万元,按照本市房产价格若予变价拍卖可能并无剩余,故本院未予处置;查有被执行人林必权所有的位于玉环市坎门街道新建村堤辽路18号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国用2000第3439号、玉国用2000第3788号),已被本院查封,经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预缴评估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炳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