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朱小贵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850号被执行人朱小贵,男,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退赔被害人二千八百三十三元。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朱小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小贵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限期申报财产、交纳罚金,同时委托被执行人朱小贵服刑的机关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小贵未交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小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委托被执行人朱小贵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小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