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1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发喜申请执行邢丽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喜,王桂杰,邢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6执3-2号申请执行人赵发喜,195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07161958********,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伊春市上甘岭区机关委*号楼。申请执行人王桂杰,1959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07161958********,女,汉族,退休工人,现住伊春市上甘岭区机关委*号楼。被执行人邢丽杰,身份证号2307161966********,女,1966年11��2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上甘岭区临清小区*号楼。申请执行人赵发喜申请执行邢丽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上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发喜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丽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上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雪莲审判员  孟庆华审判员  郜喜根二0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刘承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