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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毛文才、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才,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毛文才,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修印;局长。申请执行人毛文才与被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7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文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