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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庞洪波、郭曙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洪波,郭曙光,成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138号之一申请人:庞洪波,男,1965年5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申请人:郭曙光,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成静,女,成年,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庞洪波与被申请人郭曙光、成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20000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郭曙光、成静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