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襄汾县福寿铸造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汾县福寿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催30号申请人:襄汾县福寿铸造厂,住所地:襄汾县南辛店乡福寿村北。经营者:候彦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襄汾县福寿铸造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125306537,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襄汾县福寿铸造厂,支付银行为交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汾县福寿铸造厂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襄汾县福寿铸造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振宇审 判 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