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忠亮与司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亮,司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徐忠亮,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163号被执行人司茂林,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徐忠亮与司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司茂林2016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徐忠亮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忠亮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司茂林银行存款44.22元,2017年8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司茂林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尚未执行本金及利息150000元、诉讼费2001元、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