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龙口市春龙园艺场与刘玉符、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春龙园艺场,刘玉符,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33号原告:龙口市春龙园艺场,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柳行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欣,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符,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生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衣成章,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茳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春龙园艺场诉被告刘玉符、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市春龙园艺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春龙园艺场撤回对被告刘玉符、山东省栖霞市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龙口市春龙园艺场承担。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琳